嘉定区市民大病重病帮扶项目实施计划(试行)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完善现代社会救助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缓解市民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的家庭困难,特制定本计划。
本计划按照“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和社区市民综合帮扶工作要求,坚持实行社会救助“一口上下”的运行机制,在政府的积极倡导和推动下,充分调动社会积极因素,有效整合各种帮扶资源,根据辖区群众的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二、主管部门
嘉定区红十字会、嘉定区民政局为本计划的共同主管部门,嘉定区红十字会具体负责实施。
三、资金来源
(一)嘉定区“市民综合帮扶专项资金”划拨一部分;
(二)嘉定区红十字会筹集一部分;
(三)各街道、镇、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下简称“街镇”)社会互助资金承担实际救助发生数额的三分之一。
四、帮扶条件
帮扶对象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区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患大病、重病;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嘉定区职工年平均工资;
(四)已完成(享受)医疗综合减负、医疗救助等前位保障措施并且确实因大病、重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五、帮扶程序
(一)申请
申请者本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红十字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嘉定区市民大病重病帮扶审批表》,并携带如下有关证件、证明和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发票复印件;
3、前位保障所支付的相关单位证明原件;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原件等。
(二)受理
1、初审。街镇红十字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条件为前位保障后待帮扶总金额超过本计划规定的起付线。
起付线=家庭年收入-当年度上海市城镇最低救助标准×12×家庭人数。
2、审批。经初审合格的,由街镇红十字会报区红十字会审批。
3、审核与备案。区红十会审批后提交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4、信息上报。本计划作为区社会救助“一口上下”实体运作项目,相关帮扶信息录入区社会救助“一口上下”信息系统。
(三)支付
区红十字会将审批结果及救助金下拨到街镇红十字会,由街镇红十字会负责下发。
六、帮扶要求
(一)病种:
1、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2、恶性肿瘤;
3、严重传染性肝炎;
4、白血病、血友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
5、颅脑肿瘤需手术者及脑中风急性期;
6、精神病;
7、心脏病(限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安装起博器、心脏搭桥手术);
8、严重烧伤等突发性非工伤灾祸治疗期的;
9、除上述8类病种之外其它危及生命安全的。
(二)就诊机构:本市所有医保定点医院。
(三)“本年度待帮扶总金额”定义如下:本年度待帮扶总金额=全年自负医药费-前位保障支付额。
全年自负医药费是指当年度内,发生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规定执行的医药费发票自负总额。
前位保障是指应先于本计划帮扶之前支付的、申请人有条件享受的所有社会医疗保障和补助,包括“城保”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综合减负;“镇保”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少儿住院互助基金、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助;总工会互助保障;公务员医疗补助;民政救助;红十字会救助等。
本年度个人自负医药费用不包括以下各项费用:
1、应由前位保障支付而未支付,暂由自己垫付的医疗费用;
2、不能提供有效原始证明(发票)的医疗费用;
3、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
4、交通肇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和赌博等不法行为、自杀行为及属工伤认定范围内的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帮扶标准
凡符合本计划规定,本年度个人自负医药费发票额总额超过帮扶起付线的金额(简称“待帮扶金额”),按以下标准分段确定帮扶比例:
(一)待帮扶金额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部分,帮扶40%,余者自负;
(二)待帮扶金额在2万元以上4万元以内(含4万元)部分,帮扶50%,余者自负;
(三)待帮扶金额在4万元以上6万元以内(含6万元)部分,帮扶60%,余者自负;
(四)待帮扶金额在6万元以上部分,帮扶70%,余者自负。
帮扶金额全年累计最高不超过6万元。
帮扶条件和标准将根据资金募集情况作适时调整。
八、帮扶对象违法行为的处理
帮扶金发放后将上网公告,对采用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帮扶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其已经领取的帮扶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本计划由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十、本计划自二〇〇七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上海市嘉定区红十字会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